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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www.modedu.cn 2008-5-9 8:00:00 来自: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2008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标码:13899)

第三条  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成立于2005年,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申办,教育部批准按新机制、新模式实施本科层次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参加本科第三批次录取工作。所有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之内。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联系电话:010—80841819  80841869    传真:0316-6058929  

网址:www.df-college.com(公网)    www.bjucmp.edu.cn(教育网)

E-mail: df-college@163.co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和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学生。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经体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年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医学类院校标准的考生可报考我校。

第十六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对应(往)届考生、男女比例和语种(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教学语种)没有限制。

第十七条  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如:在教学中安排临床见习、实习、急诊训练、技能考核、野外采药、显微分析、实验操作、军事训练、保健体育等学习内容,建议考生根据学科特点及自身条件慎重选报。

第十八条  根据用人单位对医药类专业学生就业的要求,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慎报医药类专业;建议身高1.55米以下的女生,慎报考护理学专业。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和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学院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学费:每人每学年10000元)。学院设立奖学金,以鼓励在学习和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按照河北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范围内,学院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第一次序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八条      高考成绩总分相当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和教育部规定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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