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招生办法
第七条 我校是共青团中央所属重点高等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综合考核,提前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未被录取者,不影响其他院校录取。
第八条外语教学我校只开设英语课(英语专业除外)。
第九条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将我校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栏目中,同时可填报第一、二、三批录取院校的志愿,以便在未被我校录取时,由其他院校录取。
第十条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一条我校将按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二条所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指所有专业)为分数优先原则。
第十三条录取时的专业安排按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计算排序。
第十四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被录取的考生报到时必须持省招生办签发的“考生录取信息确认表”及我校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否则不予报到。
第十六条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进入大学一年级后,可由本人申请,通过相关专业考核,经学校批准后可调整专业。
第十九条我校设有各种等级的奖学金和特困补助,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同时还可申请国家贷款。
第二十条学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10-68475459。
学校网址:www.cyu.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鉴于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制定的省内招生相关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公室。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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