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学院概况
第一条琼州学院是海南省省属具有高等学历教育及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院代码为11100。
第二条学院创办于1977年,占地1500多亩,分为五指山与三亚两大校区。琼州学院是教育部十大援外教育基地之一,学院具有师范性、民族性、多科性和应用性的办学特点,培养包括本科、专科及外国留学生在内的各类普通高等教育专门人才,现有本专科专业65个,全日制在校生8000多人。
第三条学院国内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含普通统招生、艺术、体育考生)。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录取工作监察小组,全程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设举报信箱,公开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招生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第六条要求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策水平高,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掌握录取标准,维护考生的合格权益,维护学校的招生形象。
第七条招生工作人员须经院纪检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所有参加录取工作人选须进行岗前培训。凡有直系亲属(子女)及兄弟姐妹当年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者,不得参加该省(市区)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要求招生录取人员在招生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协助,参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勾的任何费用。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制定招生事业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生源省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招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不设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一志愿生源不足,接受其他志愿考生,按志愿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志愿相同,按高考成绩录取并安排专业;高考成绩相同按所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及考生综合评价情况录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把同一轮“平行投档”的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一志愿”或“非一志愿”。
第十二条对考生单科成绩一般不设限制,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外语分数高或有特长加分的考生。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高考英语成绩较高,口试成绩较好的考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