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学校概况
第一条 东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学校代码为10145。
第二条 东北大学始建于1923年4月。1960年被列为全国64所重点大学之一。是国务院首批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大学,并设有研究生院。学校首批进入国家重点建设的“211工程”院校行列,是“985工程”重点建设学校,并实现教育部、辽宁省、沈阳市重点共建。
第三条东北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定向就业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体育类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东北大学招生委员会”,领导全校招生工作,下设“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五条 东北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将视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
第七条 分专业录取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高考文化总分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八条 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九条 当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调取征求志愿)考生档案。调取非第一志愿(征求志愿)考生档案时,优先选择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
第十条 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的政策加分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相同,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