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分数。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
第十条报考我院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院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经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2009年我院将继续实行全额奖学金制度,部分专业将在山东省本科二批进行录取,在山东省本科二批录取的考生将享受我院全额奖学金待遇(详见第二十七条),为了避免造成遗留问题,这部分招生计划只招收第一志愿考生,不招收第二志愿和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美术类考生取得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颁发的《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可根据专业合格证层次填报我院的本、专科(高职)美术类专业志愿;报考我院主持与播音专业的考生,需取得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合格证》。录取时,艺术类本科专业执行省招办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及规定的阅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录取;艺术类专科专业执行省招办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及规定的阅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录取。
第十三条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此外,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主持与播音专业、外语类专业要求无口吃。
第十四条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俄语专业限英语或者俄语语种;其它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第十五条报考英语专科专业的考生,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英语单科成绩予以限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予录取;报考除英语以外的其他外语类专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第十六条旅游与酒店管理、学前教育、主持与播音专业要求体貌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疾病及病毒携带。
第十七条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其中,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收调剂志愿男生。
第十八条录取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寄发通知书、电话查询、登陆学院网站查询等。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一条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全部规定学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顺利完成,我院将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对已填报了我院志愿,又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通过电话方式与考生或家长联系,征询考生本人或家庭意见。经确认,对以下情况的考生予以退档。
1、考生或家长表示不来上学者;
2、考生电子档案中所留电话为空号或停机者;
3、其它非我院原因联系不上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招生专业一览表附后。
第四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经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学院学费标准:本科普通类专业:8800元-9000元/年;本科艺术类专业:10000元-12000元/年;专科普通类专业:6800元-8800元/年;专科艺术类专业:7600元-8800元/年。学院住宿费标准:700元-1000元/年(8-6人间)。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文件)中关于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专科第一学年、本科第1.5年进入基础部学习,在基础部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提出调整专业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可重新选择专业。
第二十七条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等有关情况
1、普通本、专科学生均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平均获得比例为17%左右。
2、山东省本科二批录取的全部考生(比例为2009年山东省普通本科计划的10%)第一学年均享受学院提供的全额奖学金。全额奖学金获得者自第二学年起,只要前一学年综合成绩不低于本专业的前15%,则可继续获得全额奖学金,依此类推直至毕业。低于前15%者,不再享有全额奖学金待遇,但可以申请获得国家和学院其他类型的奖助学金。
3、学院实行特困生救助基金制度,并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等,以保证特困生的正常学习。
4、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我院允许特困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休学打工,休学时间最长两年,学院予以保留学籍。
5、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经教育部同意,学院2009年在全国13个省、自治区列有本科、专科(高职)统招计划,请有意报考我院的考生仔细查阅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或《招生考试报》,填报我院。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6728687,86729038,86728972,86729032,86728748-8068/8148/8999/8072
传 真:0532-86728555,86728000
网 址:www.binhaicollege.com,www.qdbhu.edu.cn
第三十条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滨海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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