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2732
(五)学院地址:主校区: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74号
分校区:天津市大港区学府二路(大港区大学城)
(六)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坐落在浓郁的传统文化与强烈的现代气息相互交融的中国魅力名镇杨柳青。学院占地总面积589亩,建筑总面积18.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1.47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4536万元。设有机械工程、电子信息与自动化、经济管理、艺术工程4个系,23个专业,是国家教育部、国防科工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2004年联合颁文命名的“全国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2006年被天津市政府命名为天津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07年被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批准为天津市首批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单位。2008年成功承办首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模具项目比赛。学院注重内涵建设,打造特色品牌,立足行业发展,服务滨海新区。培养具有全球化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以高质量的教育回报社会。近几年毕业生就业率在95%以上。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我校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七条 高职收费标准: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800-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考生见“第十三条”)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