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湖南农业大学,英文译名: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10537,办学层次:本、专科,学校性质:省属重点高等学校,办学类型:公办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湖南农业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者,颁发湖南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会长沙市,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731-4618084(兼传真),监督电话0731-4618013,招生网址www.hnzsjy.net,学校网址www.hunau.net,邮政编码410128。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了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有59个本科专业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招生,2个专科专业面向湖南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除日语专业外,所有专业只录取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原则招收日语语种考生,在日语语种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二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各类别各专业招生人数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