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湖南省不超过105%,其他省份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不超过120%。
第十七条志愿确定原则:按照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原则上只录取有直接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专业确定原则:专业按分数级差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分布设定专业投档级差,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可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同等条件下,英语成绩高者以及所填报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通过我校专业测试的外省艺术类考生和通过我省专业联考的本省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考;在政治思想考核和体检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分数线基础上,按综合成绩排名择优录取(外省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湖南省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省联考专业成绩)。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体育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考和生源省体育专业联考,在文化和专业均达到省控线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文艺、体育特长生应符合教育部及湖南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条件,经过我校项目水平测试认定合格,教育厅资格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特长生的招生政策予以录取。
第二十二条 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和程度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收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有奖、贷、助、勤、补等多渠道较完善的资助体系。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捐资助学补助等措施予以帮助。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完成学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南农业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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