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招生形式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考生、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湘潭大学,注册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译名:Xiangtan University,邮政编码:411105,招生咨询热线:0732-8293275、8293451,传真:0732-8293452,湘潭大学招生网网址:www.xtu.edu.cn,电子邮箱:zhaosheng@xt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座落在毛泽东主席的故乡——湘潭市,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同重点建设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湖南省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关于招生改革的调研,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市场需求状况、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校及时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寄(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由学校组织文化测试及相关考核,测试与考核时间、地点、科目等以当年保送生招生简章为准;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