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对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考核和专项水平测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保送生、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综合素质择优录取,不设置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六条 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明确规定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指定的选考科目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考生。
第十七条 外语类专业和对外汉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语考试合格,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应试语种,但入校后非英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九条 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在我校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考专业成绩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我校所在批次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占60%、文化考试成绩占4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专业项目水平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保送生、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