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生招生专业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有关要求执行。其他专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2、各录取批次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清”原则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3、进档考生排序方法:江苏省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排序,其他省份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4、录取专业确定办法:对于达到录取资格的进档考生,在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清”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录取额满无法调剂时,将予以退档;对不符合国家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5、艺术类专业录取要求: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依据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6、外语类、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录取要求:报考外语类和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考生要求必须参加英语口试,除投档成绩外,同时参考英语单科成绩和口试成绩,择优录取。
7、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校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投档成绩。
8、建筑学专业新生在报到入学后学校将测试美术,基础较差者需按照规定适当调整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山东省大中专院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学历证书名称和种类: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烟台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或“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奖学金
1、新生入学奖
2、学年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防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于维纮纪念奖学金”、“张敬塘纪念奖学金”、“洪都金优秀贫困生奖学金”、“万光城建奖学金”、“富士康卓越奖学金”以及院系奖学金。
第十九条 贫困学生扶助措施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特困生减免学费”等方式的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以保证不让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烟台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5-6902653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2号 烟台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 编:26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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