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潍坊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九条 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录取信息公布等工作均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进行。对以潍坊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公布
第十条 我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声讯电话等规定途径公布,同时我校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也可致电我校招生办公室咨询。各专业招生计划在实际录取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根据报考等情况进行调整,各专业具体录取结果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我校将按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向录取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2009年,我校面向山东、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29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生4400人,面向山东、河北、河南3个省招收专科生1500人。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五条 录取办法:根据省招办下发的投档单,一般专业按照文化课成绩自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体育类专业将按照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择优录取。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具体录取办法如下:
1、山东省考生:播音与主持艺术(含播音与主持、音乐文学和编导三个方向)本科专业按文化成绩70%与专业成绩30%之和(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动画本科专业按文化成绩70%与专业成绩30%之和(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按原始分计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社会体育本科专业和音乐表演专科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余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这部分专业在考生专业成绩同分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