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凡属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
第九章 其它须知
第二十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考生也可到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和我校网站进行查询。
第二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山东生源的新生,入学时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新生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籍与居民身份证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
第三十条 临床医学(本科、专科)、口腔医学(本科)、医学影像学(本科)、麻醉学(本科)、预防医学(本科)专业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对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对因经济困难暂时缴不上学费的学生可以先入学,再申请有关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对在校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为:
招生部门:潍坊医学院招生就业处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
邮政编码:261053
电 话:0536-8462284,8462285
网 址:http://www.wfmc.edu.cn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潍坊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潍坊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医学院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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