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100%—110%范围。
第十七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在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二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情况安排专业及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相邻志愿级差为1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
1、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其它专业按综合分(专业课科目平均分×50%+文化课科目平均分×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收 费 及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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