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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www.modedu.cn 2009-4-23 9:07:00 来自: 外交学院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办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第五条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按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报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此外,专业志愿录取还应兼顾各专业对英语(含口试)、数学等单科成绩的要求。

  第八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应高出我院在当地实际录取线50分以上,我院可以录取。

  第九条 我院的提档比例为我院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生的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及高考外语笔试、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在北京只招英语考生;在其他招生省、市除英语、日语、法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是我院其他专业英语教学起点高,英语课程比重大,有的课程是用英语直接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院。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当地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成绩须达到及格以上,我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

  第十二条 我院在有招生计划的省、市均属提前录取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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