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学校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学院基本情况
第一条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院校代码:13282)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按民办机制运作的独立学院。目前学院有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医学等五个学科门类,设有生物科学、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信息与计算科学、油气储运工程、护理学、物流管理、行政管理、英语汉语言文学等25个本科专业。
第二条学院下辖海洋科学系、渔业与海运系、船舶与建筑工程系、机电工程系、石油化工系、数理与信息系、食品与药学系、经济管理系、公共管理系、外语系、中文系等11个系,有专职专任教师26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和硕士以上学历的各占30%以上,目前有全日制在校学生5800余名,学院占地面积328亩,校舍建筑面积12万多平方米,各类藏书46万余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000余万元。
第三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院座落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109号。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五条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并结合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学院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学院调档比例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