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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2009年全日制招生章程
www.modedu.cn 2009-5-7 9:20:00 来自: 丽水学院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浙江省高招委和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丽水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文理为主,文、理、工、管理、教育等学科协调发展,融师范性、民族性、地方性为一体,专业结构比较合理,有一定学科优势和鲜明特色,有较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多科性本科院校。

  第四条 学校位于丽水市市区学院路

  第五条 学校培养包括本、专科、高职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六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招生工作领导和招就处、教务处、保卫处、院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在招生录取期间,作出调整招生计划的决定。

  2、在新生注册前,对有关录取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本、专科、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其招生工作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编制招生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决议。

  3、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专业、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开展招生宣传和高考咨询服务工作。

  5、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前提出调换专业申请提出处理方案,并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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