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同意各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第二十六条 各省、各批次录取结束后,我校将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多种形式资助,包括: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服务;特别优秀大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优秀贫困大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贫困大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2000元/生·年)。同时,还设有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河南科技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河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东段 河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453003
咨询电话:0373-3040390(招生就业处)
传真:0373-3040390(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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