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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www.modedu.cn 2010-4-22 8:20:00 来自: 中国高校招生网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首都医科大学,校本部位于北京市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首都医科大学燕京医学院位于顺义区大东路。

第三条 首都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北京市属公办重点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首都医科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校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首都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组织实施我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本科、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首都医科大学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将根据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我们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我校在北京地区留出适当比例计划数接收本科重点批次(一批次)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高分考生,其分数线原则上在我校同批次一志愿录取分数线20分以上且必须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招收平行志愿考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出重点批次(一批次)在京计划的3%。

我校在外省的录取按照该省的重点(一批次)录取线及我校在该省的生源情况划定我校的提档线,如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第二志愿考生的分数原则上要高于我校同批次一志愿录取分数40分以上,且必须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九条 我校本科的录取原则是: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各项调档要求的考生,按照其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原则上专业志愿分数差不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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