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我校在北京地区招收的医学检验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在燕京医学院,住顺义校区。
第十七条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但考生条件须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学校在提档时予以认可,在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加分者。
第十八条 我校招收定向培养的内地西藏班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试卷、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
第十九条 我校“高职单独招生”的学生上课地点分别在北京卫生学校和北京护士学校。录取原则是: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考生的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分别达到北京市以及学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比例(文化课与专业课比例为7:3)计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为困难生提供多种资助途径,主要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困难生经济补助、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各省、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情请见2010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2010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对考生提出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详见江苏省招生计划专刊。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报考专科提前批和专科普通批的北京考生,我校对考生提出的会考科目和成绩等级要求详见北京市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六条 我校2010年临床医学专科山区、半山区定向班招生具体情况详见首都医科大学2010年临床医学专科山区、半山区定向班招生简章。
第二十七条 首都医科大学网址:http://www.ccmu.edu.cn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咨询电话:(010)83911084
语音咨询电话:(010)83911083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