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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www.modedu.cn 2010-4-22 8:24:00 来自: 中国高校招生网 [字号:大 中 小]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高考报名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顺序录取,同时综合考察德智体状况,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所有专业录取时参考外语单科成绩。其中英语(论坛)和翻译专业要求英语笔试、口试单科成绩达到良好。其他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一般需达到及格线(如当年考生整体成绩较低,将适当下调单科成绩要求)。在高考分数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单科成绩高、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奖项及有艺术特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投档。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际考分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均需参加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英语和翻译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学校非语言类专业,在专业课教学中部分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和部分采取中英双语教学。对于报考非语言类专业的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学校要求该类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规定应取得的专业课学分和英语学分。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提前批次招生的考生均须通过我校单独组织的加试后方可报考。

第十九条 我校在北京市录取高分的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时为第二志愿的考生预留5%左右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针对江苏考生的录取原则为:进档后“先分数后等级”,并要求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为2B、必测为4C。其它录取原则按(1)-(6)条执行。内蒙古考生实行“专业清”的录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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