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内蒙古考生,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清”为原则,即先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报考建筑学专业、城市规划专业、园林专业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美术。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获得我校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控制分数线者,均有录取资格。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按5:5的比例折合成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名,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具体公式:综合成绩=(专业成绩+ 文化成绩)/ 2 ;我校录取时考生的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皆按满分750分折算,江苏省考生的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按满分440分折算。
第十六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八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字样,对符合《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天津城市建设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4%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830余个勤工助学岗,其中为特困学生专设450余个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