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教育部规定 |
2009年执行情况 |
享受人数 |
2010年建议方案 |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48 |
享受加10分照顾 |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6 |
享受加10分照顾 |
3、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143 |
享受加10分照顾 |
4、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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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加10分照顾 |
5、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清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加20分以内照顾。(对生活在高山、海岛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未作规定) |
享受加20分照顾 |
2365 |
享受加10分照顾 |
6、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988 |
享受加10分照顾 |
7、烈士子女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3 |
享受加10分照顾 |
8、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8 |
享受加10分照顾 |
9、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实行个案处理,先由设区市招委会审核后,上报省招委会研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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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个案处理,先由设区市招委会审核后,上报省招委会究确定后,享受加10分以内的照顾 |
10、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
可享受加2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20分照顾 |
20 |
享受加5分照顾 |
1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加10分以内的照顾 |
享受加10分照顾 |
8 |
享受加5分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