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志愿选报和建档
1、上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志愿表》和《复征志愿表》。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在认真掌握青海省招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分数,参考学校招生章程、体检结论及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报学校及专业志愿。
军队、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时间在高考成绩公布、考生填报志愿之后进行,时间为6月29日—7月2日,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艺术类考生除“三校生”外,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它非艺术类院校。凡报考以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须持校考专业合格证到考区招办填报《青海省2010年省外艺术院校考生志愿表》,填报时间为6月27日至28日;凡报考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与青海省普通文史、理工类考生同时填报志愿。
信仰伊斯兰教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注意了解所选报的院校是否设有清真食堂,以免录取报到后造成餐饮困难。
2、本科(一、二、三本)批次的录取实施复征志愿,专科批次实施平行志愿。复征志愿以电子信息为准,《复征志愿表》不装档案,由考区招办保管。
3、纸介质档案材料:《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检表》、《志愿表》(原件)、照顾条件原件、高中阶段学籍档案、会考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资格审查表(注册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注: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青海省的户口,档案中还要装入考生及家庭成员从省外迁入青海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州(市)、县(区)公安局户政处(科)的公章,重点证明迁移手续的真伪和迁移时间】;家长还必须提供在青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完税票据【均为五年以上,复印件由考区招办负责与原件核对并签字后装入档案】)。
上述材料缺任何一项不予建档。
4、电子档案内容:高考报名、体检、志愿、成绩、参加国家级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电子档案同相对应的纸介质档案内容完全一致。
5、要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搞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电子档案库,不再作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有关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填报确认的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录取时要严格遵循学校志愿优先原则,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坚持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部门及院校要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高度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录或调剂录取的资格,同时要将此类考生的行为记入考生本人诚信档案。正式录取后的考生不再换录。
七、录取前的资格审查
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青海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通知》(青政[2008]181号)以及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生办公室《关于青海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精神,严肃认真地搞好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严查“高考移民”和不符合在青报考条件的考生侵占青海省招生计划。
对考生在青报考资格的审查界定要严格执行“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省政府、省招委对来青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青高考已出台的招生政策措施及各项规定,应坚决地、不折不扣地、全面准确地予以执行,坚决维护招生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严肃性。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到政策解释到位,审查把关严格,规定条件不突破,答复咨询时不讲外行话,努力做到和谐、有序。
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含一本层次少数民族预科、二本层次省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考生的档案连同户口簿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交由省招办审查,审查结束后合格考生的户口簿原件退给考区招办;本科第三批、省内预科、专科(含对口高职)、艺术类考生的档案连同户口簿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由考区招办审查。
对照顾加分条件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考区招办负责。符合加分条件考生名单及项目在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后取得加分条件的,由考区招办向省招办补报,补报信息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高考结束后考生电子信息一律不予变更。
在已经报考的学生中,今年将重点审查和处理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的在青高考资格问题。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按照责任机制,对有关违纪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做严肃处理。
要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对已报名全体考生信息进行认定、核查。在青海省报名学生的信息库要与青海省往届高考库核对,清查不法人员隐瞒真实身份冒充、冒名青海省居民、学生信息报名、考试,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有关中学、考区招办未严格审查,报考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对于在省内县市区间存在户口迁移过程的考生资格的审查,各地招委会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协助调查工作。
假户籍、假学籍、假迁移手续等材料不予退还,移交公安、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搭桥”落户、“空挂”户籍、假学籍、替考等要做严肃查处,涉及考生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档案材料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