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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
www.modedu.cn 2010-5-6 8:52:00 来自: 甘肃教育信息网 [字号:  ]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普通高考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考工作必须坚持严肃的规则、严密的程序、严明的纪律、严谨的作风、严格的责任,以“科学、公平、安全、规范”为标准,实现“三杜绝一减少”(杜绝安全事故,杜绝泄密、失密,杜绝工作差错,将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和完成辖区内各项工作。

第一章   报  名

第四条  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报名工作分工及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地点、方式等按我省五部门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实施。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报名通知为准。

第六条  全省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县(区)招生委员会成立由教育、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部门分管职责和规定分别进行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在考生资格审查中,凡是不以升学为目的、不属于弄虚作假且情况特殊的考生,由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查后,报市(州)招生委员会裁决。市(州)招生委员会应将批准报考考生的名单和情况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内跨区借读或补习的应、往届毕业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不得跨县(区)报名或两地报名。

第九条  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型招生须在文化课统考前进行专业考试,考生专业准考证的制作与发放由县(区)招生办公室负责。报名时,县(区)招生办公室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确定考生身份无误后,方可制作专业准考证。制作专业准考证时,县(区)招生办公室必须按省招办要求的格式打印条形码,加盖公章塑封后发给考生,考生凭专业课准考证参加全省统考和高校组织的校考。发放专业准考证前,县(区)招生办公室要认真检查条形码打印情况,避免错打、打印不清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条  考生号。

考生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数字代表的含义如下图所示:

    第一、二位数为年份代码,规定为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第三、四位数为省份代码,甘肃为62;第五、六、七、八位数为我省各市(州)及县(区)国标代码(行政区划国标代码,详见附件十);第九位考试类型代码(其中,1代表秋季统考,6代表三校生);第十位数为科类代码(其中,0代表美术文,1代表文史,3代表音乐文,4代表体育文,5代表理工、7代表音乐理、8代表体育理、9代表美术理);第十一、十二、十
三、十四位为考生序列号(0001—9999)。

第十一条  准考证号

考生的准考证号由全省统一编排。准考证号由九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数字代表的含义如下图所示:

第一位数为科类代码(其中,1代表理科,2代表文科,4代表体育,5代表音乐,6代表美术,7代表三校生)。第二、三、四位数为各市(州)和县(区)省标代码(行政区划省标代码,详见附件十一)。第五、六、七位数为考场号(001—999,其中,001-399考场为英语考生,401—499考场为民考汉考生,501—599考场为民考民考生,601-699考场为俄语考生,701-799考场为日语考生,801-999考场为其他语种考生)。第八、九位数为考生座位号,每个考场统一按01-30依次编排(尾数考场按实际考生人数排序)。

第十二条  考生的准考证号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编制,各县(区)招生办公室负责打印、发放。

第十三条  采集报名信息时,各县(区)招生办公室要认真核对考生的各类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准确、及时和完整,各市(州)招生办公室汇总辖区报名信息库后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如个别考生信息确需修改,须由县(区)招生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州)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教学[2010]1号)和省招生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1号),明确责任,健全省、县(区)、中学三级公示制度。

第二章   体  检

第十五条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在各市(州)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卫生、招生等部门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考生的体检工作,研究和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的体检工作。

第十六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4号 )要求,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管理办法,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使体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体检医院必须是县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进行,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加强指定体检医院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医院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思想觉悟,对体检项目要准确细致,坚决克服错检、漏检、表述不清、结论不准、书写不规范等现象发生。体检期间,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为终检医院,对各地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第十八条  体检表条形码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制作并下发至市(州)招生办公室,市(州)招生办公室负责向各县(区)招生办公室分发。各县(区)招生办公室收到体检表条形码后,应认真清点核对。体检工作结束后,由招生部门负责体检表条形码的粘贴工作。粘贴时,一定要按照省招生办公室的要求规范粘贴,保证体检表扫描准确、顺利。

第十九条  体检表的扫描工作,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地须派专人、专车接运,防止体检表丢失、损坏等,确保体检表的安全。

第三章   考区和考点、考场设置与建设

第二十条  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市(州)、县(区)为考区,考区下设考点,每个考点可设若干考场。每个考场标准容量为30人。

第二十一条  考点应设在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考点,须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考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交通便利、安全、安静,不受外界干扰,便于集中管理和疏导,具有通水、通电、通广播、通电话的条件,同时要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场、考点办公室、保密室、答题卡验收室、医务室、广播室和保密柜。高考前还应布置大型宣传栏,划定考试区警戒线,安装手机屏蔽器。考点办公室必须安装固定电话。

第二十三条  考点布置要庄严,催人奋进。高考前,每个考点大门口都要悬挂横幅,张贴鼓舞人心的宣传标语,公布考试科类及考场、医务室、饮水处、厕所(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内)等分布示意图,同时还要公布考场编号和考生座位起止号、考试时间表、《考生须知》(详见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举报电话,并设立曝光台。

第二十四条  考场应通风,采光条件好,前后门畅通;考场布置要做到清洁、卫生,桌椅整齐,室内杂物和多余课桌凳以及墙上张贴的复习资料、图表、课桌内的书本和废纸、桌面上的字迹等必须清除。

第二十五条  考场门口要张贴考生座次表(带考生图像和准考证号),在考场靠近讲台处设立“小件物品存放处”,并张贴醒目标志,考场黑板统一书写鼓励考生的标语。

第二十六条  考场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列,要求做到每列间距在80厘米以上,课桌反放。考生座位号统一贴在课桌的左上角。

第二十七条  每个考点配备考点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考点主任由县(区)招生委员会指派。考点主任、副主任必须按要求履行职责(详见附件三、四)
考点下设考务、宣传、保密、保卫、后勤(含医务人员)等若干个小组,各组组长和其成员都须选聘思想觉悟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纪律性强、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每个考点要设置答题卡验收室。答题卡验收室要配备足够的验收员和桌椅,以及封卡袋口所需浆糊、刷子等用品。

第二十九条  考点、考场应在开考前一天布置好。县(区)招生委员会须指派专人对考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每科考试结束后,除监考要检查考场外,考点还应指派专人对考点周围的监管死角及可疑的人或事进行清理检查,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所有考点工作人员都应佩戴标志,自觉履行工作职责,维护考试秩序,忠于职守,确保统考工作万无一失。考试时,监考人员必须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考点领导、督考人员和巡视人员等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各级招生委员会要选派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各级巡视人员要认真履行巡视职责,对考区考点出现的问题,要督促立即改正;考试结束后,按隶属关系向各级招生委员会和考点反馈意见(详见附件二)。

第三十二条  加强考点的标准化建设,建好考点档案,健全考点的检查评估措施。

第四章   试卷、答题卡和评分参考的印制、运送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试卷印制的规定:

(一)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答题卡和评分参考由省招生委员会选定印刷厂,并监督组织厂家采取全封闭式印制、分装。印刷厂必须是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厂家。印刷厂必须按照与省招生办公室签署并经过法律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书》条款执行印制事宜。

(二)印制统考试卷时,由省招生办公室指派1名负责人亲自接收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并签发回执。同时,负责试卷、答题卡及评分参考的印制工作。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需变更,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

(三)网上阅卷科目制卷采取卷卡分离形式,即试卷和答题卡。试卷的客观题和主观题,考生都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作答。

(四)印刷厂必须按试卷、答题卡的清样和要求印制。网上阅卷科目的试卷不印密封区和密封线,不留答题区,卷面上印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试卷用黑色油墨印刷,须装订成册,装袋密封。答题卡卡面须印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和考生条型码粘贴框等,采用深黑色和金红色100两种油墨印刷,须保证颜色光亮、色彩均匀、套位准确。答题卡采用120克双胶书写纸印制成A3或A4双面规格,按要求装入答题卡袋密封。

(五)试卷袋和答题卡均印制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提示语等内容。装答题卡的纸箱须按规格制作并印制防水、防倾斜、防倒置等图标。

第三十四条  试卷和评分参考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省招生委员会对接送、保管试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试卷和答题卡分发和接收时,须当面清点试卷袋和答题卡袋数量,检查密封情况并核实科目;履行交接手续时,交接双方必须填写接收和发放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  试卷及答题卡从县(区)保密室进、出考点,必须有专人专车接送,每科考前一小时到达考点办公室。试卷及答题卡出县(区)保密室进考点时,只许考一科发相应科目;试卷及答题卡出考点进县(区)保密室也只许考一科收相应科目。

第三十七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考试等期间,如发生失、泄密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应
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按《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招委发[2008]15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考的选派、对调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  统考前,各考区要严格按要求选聘好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选聘条件是: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守纪律,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胜任监考和考务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专职的考务工作人员,当年如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应回避接触试卷与答卷)。

第三十九条  全省普通高考实行县(区)“双对调”监考,监考对调工作由市(州)招生委员会在辖区内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统考前,各考区要对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考试有关的规章制度,监考人员必须履行监考职责(详见附件五、七、九)。

第六章  考  试

第四十一条  考试科目与计分

(1)文史类和理工类

  文史类(含体育文、音乐文、美术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文)、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满分为300分。

  理工类(含体育理、音乐理、美术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数学(理)、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理科综合满分为300分。

(2)“三校生”: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满分为150分。专业课综合考试工作由甘肃省教育厅职成处统一组织实施。

(3)藏文民语类

①以藏文答卷“民考民”考生:藏语文、藏数学(文/理)、藏文综/藏理综、汉语文、英语。藏语文、藏数学(文/理)、汉语文、英语各科满分为150分,藏文综/藏理综满分为300分。

  藏语文使用“五协”命题试卷,藏数学(文/理)和藏文综/藏理综试卷使用全国统考的翻译卷,汉语文、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

②以汉语文答卷“民考汉”考生: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加试藏语文”、英语。语文、数学(文/理)、“加试藏语文”、英语成绩满分为150分,文综/理综满分为300分。

  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加试藏语文”为自命题。

(4)哈文和蒙文考试科目与计分另行通知。

(5)统考语种: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6)对外语口语、徒手画有要求的高校相关专业,测试组考工作按《2010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要求执行。

(7)英语听力测试:按照《关于2010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招办发[2010]11号)执行。

(8)美术类统考科目分素描、色彩、速写。其中素描、色彩科目采用图片模式进行考试,速写模式科目采取默写模式进行考试;音乐学、舞蹈类统考按《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和舞蹈类专业统一考试大纲>的通知》(甘招办发[2009]65号)执行;体育教育专业统考分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体操武术三类。美术类、音乐学、舞蹈类和体育教育专业统一考试考务工作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考试工作流程:

(一)第一科考前1小时,其他每科考前50分钟,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集合,考点负责人点名后交待本科考试有关注意事项(从第二科起,还要小结前科考试情况),并现场主持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的监考考场。

(二)考前35分钟,主考、监考共同从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答题卡(注意核对所领试卷袋及答题卡科目是否为本场开考科目,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是否有破损)、条形码、草稿纸等,直接进入考场。

(三)考前25分钟,考点统一发出考生进入考场的铃声信号,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从前门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身份证,指导考生对号入座,同时对考生所携带的垫板、文具等进行检查。待考生入座后,由主考向考生宣讲《考前的话》(附件六)和有关注意事项;监考负责分发草稿纸,除外语科只发1张8K白纸外,其余各科均发两张。

(四)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分发答题卡,检查答题卡正反两面(如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现象,需要启用备用答题卡),并指导考生填写答题卡上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同时监考人员开始给考生答题卡粘贴条形码,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的红色条形框中(粘贴时再次确认考生填写的考号和姓名)。条形码一律横贴,即条形码准考证号从左向右方向排列。贴好后,监考人员要当众提醒考生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相符,如有错误,考生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

(五)当监考人员在发卷(卡)过程中,发现缺卡少卷时,应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迅速向考点办公室报告,并启用备用卷、卡(考点不得将末尾考场的卷(卡)或缺考考生的卷(卡)挪到缺卷少卡考场使用)。启用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启用报告(报告格式详见附件十三)

(六)考前10分钟,主考当众拆封试卷,逐份清点核对,若发现试卷有差错,要立即报告考点主任,启用备用卷。

(七)考前5分钟,考点统一发出分发试卷的铃声。

(八)考生拿到试卷后,主考应提醒考生先查看试卷科目是否与本场开考科目一致,同时引导学生检查试卷页码是否完整,试卷有无污迹、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如发现问题,考生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启用备用试卷,然后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

(九)开考铃响后,考生开始作答。

(十)开考后,主考在考场前台监视,监考打开教室后门(前门不关),持考生座次表(含照片)再次逐个核对考生在试卷及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正确;核对准考证、身份证、考生座次表上的照片是否与考生相貌相符。若有不符,应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处理。

(十一)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但不允许离开考点。

(十二)开考25分钟后,由监考人员负责填涂缺考考生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填写准考证号,在“姓名”栏内写上“缺考”字样,粘贴条形码。末尾考场对空白试卷和空白答题卡,在空白卷总分栏和空白答题卡的姓名栏内填写“空白字样”。

(十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考点通知试题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四)监考人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详见附件十三),如实记录当场考试情况,并签名(两名监考人员)确认。

(十五)如有考生违规、作弊,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在《考场记录表》上记载其违规作弊行为;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暂扣;还要通知流动监考人员迅速向考点负责人报告,考点负责人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作出处理意见;《考场记录表》作为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两名监考人员及考点负责人必须分别签名确认;考点办公室有关考试工作人员要向违规、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十七)考试终了前15分钟,主考应当众宣布所剩时间,提醒考生注意掌握答题进度。

(十八)考试终了铃响,主考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按照试卷在上,答题卡居中,
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好,放在课桌上,然后双手放下坐立,待监考将试卷收齐并清点无误后,主考宣布退场,考生有秩序的离开考场并在考点指定的地方等候,等考点发出离开信号后方能离开考点。

(十九)考生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首先检查答题卡的数量,再检查考生试卷、答题卡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依次按准考证号顺序(包括缺考考生答题卡、缺考卷)从小号到大号分别收集好考生答题卡以及试卷、草稿纸、考场记录表。最后,将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同侧同面)检查一遍,无误后,清理考场、关闭门窗,直接到答题卡验收室。

(二十)试卷及答题卡的验收与封口

  监考人员在考场收齐并清点卡、卷、草稿纸后,主考、监考两人同时带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到答题卡验收室交验收员,验收员要按“六查六看”(附件八)的要求验收无误后,按准考证号顺序同侧同面从小号到大号的顺序收齐排好,清点无误后,平整地装入塑料薄膜袋,并将《考场记录表》放在塑料袋上面(《考场记录表》不要放进塑料袋),装入答题卡袋内。封口前,验收员要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规定填写答题卡上印制的相关内容以及《考场记录表》是否按规定填写等项目,待考点主任签字,再粘贴题卡袋(双舌头),用密封签(卡袋内自带一张)封口后,在卡袋封口处签字,交考点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国统考开考时间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第四十四条  启用备用试卷、答题卡和封签等必须按规定填写《考场记录表》和《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启用备用试卷、答题卡、备用封签报告单》(见附件十四)。
    
第四十五条  试题及草稿纸由县(区)招生办公室集中封存在保密室,半年后自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整个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应及时清理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并分科类、科目按考场顺序号(小号在上)装箱,按时送市(州)招生办公室验收汇总,答题卡由市(州)招生办公室统一送省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

第四十七条  各市(州)上交答题卡时,按县(区)分科类、科目依照考场次序排列上交(箱子上要粘贴打印箱内所装试题卡的科类、科目及数量的纸条)。

第四十八条  各市(州)在上交答题卡时,同时将备用卷(卡)以及考试期间启用过的备用卷(卡)等,写成专题报告,一并上交。

第四十九条  答题卡扫描期间,各市(州)招生办公室要派专人现场解答扫描过程中本地区出现的问题。评卷期间,市(州)、县(区)招生办公室实行值班制度,解决评卷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第七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条  在统考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纪违规者,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在《考场记录表》上记载其详实的违规事实;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应当进行违规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的,应当即或在本场考试结束时完成。

第五十二条  考点主任应及时核实考生违规事实,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署处理意见。《考场记录表》作为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两名监考人员和考点主任必须分别签名确认。

第五十三条  考点办公室有关考试工作人员应向违纪、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和处理意见;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考试结束后,由考点或考区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的考生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在艺术、体育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法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八章  评卷、成绩公布查询及志愿填报

第五十五条  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由省招生委员会负总责,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和甘肃农业大学等四所院校承担评阅任务,具体评卷的组织机构、分工、职责和工作流程按《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招委发[2009]9号)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六条  高考成绩公布与查询

(一)考生高考成绩查询:通过县(区)招生办公室查询;选择168信息台等付费查询;登录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主页免费查询,网址:http://www.gszs.edu.cn和http://www.gszs.cn。

(二)藏文民语类过渡接轨考生,省招生办公室将按规定向考生提供单科成绩和单科权重不同而产生的“两个”总分成绩。

(三)考生的成绩以县(区)招生办打印的成绩通知单为准。

(四)考生对成绩有疑问时,可申请查核考分。查核考分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评、漏统计。如有误,省招生办将予以更正。对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更正范围。查分过程中,省招生办将组织专人负责查核,答卷不与考生和家长见面。

第五十七条   2010年全省实施网上填报志愿。网报志愿的具体办法、要求及流程等按《甘肃省2010年网上填报志愿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章  录 取

第五十八条  我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和省招生办公室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织实行。投档工作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高等学校负责审查录取,录取时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第六十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各市(州)招生办公室、县(区)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建好考生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保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六十一条  考生的录取通知书由录取院校负责发放。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县(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县(区)招生办公室检查“三证”后,调阅核准省招生办公室下发的考生录取信息,无误后发给纸质档案;若录取库中没有考生信息,则不得发放高考纸质档案。

第六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寄到县(区)招生办公室或中学后,要尽快通知考生领取。录取通知书必须是考生本人签字领取,其他人不得代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招生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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