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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www.modedu.cn 2010-5-6 11:15:00 来自: 青海招考信息网 [字号:  ]

  2010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继续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招生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继续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积极平稳推进改革,严格执行政策,强化规范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工作规定”(教学【201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 试 形 式

  我省按“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方案设置高考科目。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

  1、考区、考场

  全省共设33个考区:西宁市7个(大通、湟中、湟源县,城西、城中、城东、城北区);海东地区6个(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县);青海油田1个;玉树州、果洛州各1个;黄南州2个(黄南州、尖扎县);海北州4个(门源、刚察、祁连、海晏县);海南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县);海西州6个(德令哈市〈含天峻县考生〉、格尔木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茫崖镇)。

  省上统一编排考场、打印《准考证》。每考场安排考生30人,单人、单桌、单行,7、8、7、8或5×6方式排列,桌斗背向考生、间距70公分。

  《准考证》由考区招办盖公章并塑封后生效。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第二代)方可参加高考、专业考试、外语口试和有关院校的面试。

  严禁考生穿校服进入考场。

  监考教师由小学、初中教师担任,严禁高中教师参与(含考务辅助岗位)。

  州地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负责在辖区各考区间派遣高考监督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做好对调部分监考员的工作。具体实施情况于5月20日前报省招办。

    2、高考科目、计分办法

    文史类(含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合卷)。

    理工类(含艺术理、体育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合卷)。

  使用教育部统一命题,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各150分,文、理科综合满分各300分。

  外语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高考成绩上线后,填报了外语专业志愿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地点:青海师范大学;时间:7月2日—3日)。

  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填报以省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的本、专科艺术院校或专业,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各按100%相加。艺术专业考试未合格的“三校生”(中专、职校、技校)文化课考试按对口高职编排。

  民考民:用藏语文授课的高中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加试藏语文。其他科目:民族汉考(三级)由教育部命题,不翻译,用汉文答卷;数学、综合科提供汉藏对照试卷,由考生自行选择用藏文或汉文答题。民族汉考、藏语文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分,英语按100%计分。民族汉考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报考用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民族汉考、藏语文各按100%总分,英语作参考。报考用蒙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考生,除外语、民族汉考外,其余科目用蒙文答题;民族汉考、蒙语文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分,外语按100%记入计分。

  对口高职: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省级命题,各科满分各为150分。

  3、要加强对考生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环节的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和申请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申请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证明材料客观、翔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招生考试管理的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4、要落实、完善和深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考务工作管理体制。各级招委会及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对本辖区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考场管理、资格审查、安全招生及与招生相关的稳定工作负总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健全和完善各级教育、公安、安全、信息、监察等部门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联动长效保障机制和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考试过程督察制和责任追究制,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招生考试环境。以考务管理为重点,加大对考风考纪的管理力度。按省上的总体规划和州地市政府的承诺,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积极落实招生考试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高考、对口高职考试时间及科目
            日期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00—11:30
 语  文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藏语文

蒙语文
 
15:00—17:00
 数  学
 外语(含听力)
 民族汉考(MHK)

(含听力)
 
注:⑴ 外语、民族汉考听力考试结束后20分钟内,考区将听力考试情况电话报告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后转报教育部; ⑵ 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各考区必须把《高考异常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传真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后转报教育部。
 

三、体育专业考试

    1、体育专业考试由省上组织。体育生物科学、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新闻和体育保健康复专业不参加专业考试,但选报志愿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并参加招生院校的面试。

    考试项目:100米、800米、5米三向折返跑、原地推铅球、立定跳远。

    考试时间:4 月12日至14日。考生于12日上午8时到青海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参加身高、视力复查,合格者发给专业考试准考证。

    2、专业考试不合格考生转入普通文史、理工类。合格考生填写《体育专业考生登记表》,文化课考试成绩上线后装入考生本人档案。

  考试期间,有关考区须派两名带队教师(六州由州招办统一带队),负责对辖区考生的管理。3月底前将带队教师照片交省招办。

四、评卷及成绩公布

  评卷、合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省属高校承担,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的中学教师和教研员参与。实行网上评卷、合分(蒙文、藏汉对照、对口高职试卷暂不实行)。进一步完善网上评卷办法,以保证网上评卷改革的顺利实施。对考生进行考前模拟演练,各考区招办负责,利用去年的高考剩余或复印件试卷做演练,确保考生答卷的顺利进行。

  高考成绩由省招委会研究确定分数线后,由省招办通知考区招办,并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发布,考区招办负责向考生分发成绩单。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本校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市、区)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省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在青招生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考生也可直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查阅。

六、志愿选报和建档

  1、上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志愿表》和《复征志愿表》。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在认真掌握我省招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分数,参考学校招生章程、体检结论及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报学校及专业志愿。

  军队、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时间在高考成绩公布、考生填报志愿之后进行,时间为6月29日—7月2日,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艺术类考生除“三校生”外,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它非艺术类院校。凡报考以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须持校考专业合格证到考区招办填报《青海省2010年省外艺术院校考生志愿表》,填报时间为6月27日至28日;凡报考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与我省普通文史、理工类考生同时填报志愿。

  信仰伊斯兰教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注意了解所选报的院校是否设有清真食堂,以免录取报到后造成餐饮困难。

  2、本科(一、二、三本)批次的录取实施复征志愿,专科批次实施平行志愿。复征志愿以电子信息为准,《复征志愿表》不装档案,由考区招办保管。

  3、纸介质档案材料:《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检表》、《志愿表》(原件)、照顾条件原件、高中阶段学籍档案、会考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资格审查表(注册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注: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的户口,档案中还要装入考生及家庭成员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州(市)、县(区)公安局户政处(科)的公章,重点证明迁移手续的真伪和迁移时间】;家长还必须提供在青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完税票据【均为五年以上,复印件由考区招办负责与原件核对并签字后装入档案】)。

  上述材料缺任何一项不予建档。

  4、电子档案内容:高考报名、体检、志愿、成绩、参加国家级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电子档案同相对应的纸介质档案内容完全一致。

  5、要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搞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电子档案库,不再作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有关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填报确认的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录取时要严格遵循学校志愿优先原则,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坚持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部门及院校要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高度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录或调剂录取的资格,同时要将此类考生的行为记入考生本人诚信档案。正式录取后的考生不再换录。

七、录取前的资格审查

  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通知》(青政[2008]181号)以及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生办公室《关于我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精神,严肃认真地搞好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严查“高考移民”和不符合在青报考条件的考生侵占我省招生计划。

  对考生在青报考资格的审查界定要严格执行“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省政府、省招委对来青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青高考已出台的招生政策措施及各项规定,应坚决地、不折不扣地、全面准确地予以执行,坚决维护招生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严肃性。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到政策解释到位,审查把关严格,规定条件不突破,答复咨询时不讲外行话,努力做到和谐、有序。

  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含一本层次少数民族预科、二本层次省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考生的档案连同户口簿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交由省招办审查,审查结束后合格考生的户口簿原件退给考区招办;本科第三批、省内预科、专科(含对口高职)、艺术类考生的档案连同户口簿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由考区招办审查。

  对照顾加分条件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考区招办负责。符合加分条件考生名单及项目在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后取得加分条件的,由考区招办向省招办补报,补报信息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高考结束后考生电子信息一律不予变更。

  在已经报考的学生中,今年将重点审查和处理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的在青高考资格问题。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按照责任机制,对有关违纪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做严肃处理。

  要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对已报名全体考生信息进行认定、核查。在我省报名学生的信息库要与我省往届高考库核对,清查不法人员隐瞒真实身份冒充、冒名我省居民、学生信息报名、考试,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有关中学、考区招办未严格审查,报考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对于在省内县市区间存在户口迁移过程的考生资格的审查,各地招委会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协助调查工作。

  假户籍、假学籍、假迁移手续等材料不予退还,移交公安、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搭桥”落户、“空挂”户籍、假学籍、替考等要做严肃查处,涉及考生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档案材料不予退还。

八、录取

    由省招委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高等学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我省按以下程序分批实施录取工作:

  1、提前单独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院校本科,教育部所属重点师范院校的师范类专业,古巴高等学校(留学基金委项目),航海类,体育类(本、专科),艺术类本科,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和外语院校的小语种专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

  2、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和经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少数民族预科。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少数民族预科。

  4、省内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省内院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预科一年后,根据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由学校决定再分到本、专科层次和专业)。

  5、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6、艺术类专科、公安类专科。

  7、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及经我省批准进入专科一批录取的高职高专院校。

  8、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对口高职及五年直升班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九、录取加分及优先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考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以教育部网上公布名单为准),增加10分投档;

  (2)、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3)、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4)、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有关文件和获奖证书),增加20分投档;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1995年6月1日前),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由州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证明考生家长工作年限,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时间,降低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降低20分投档;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4)、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降低20分投档;在向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档。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给予加分。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录取信息确认

    高等学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标注录取类型后,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办核准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新生名册。高等学校根据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连同报到须知、资助政策等一并直接寄送考生。民办高校还须附加省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我省考生可通过“青海招考信息网”查阅自己的录取结果或收到的《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可靠。

十一、定向就业招生

  高等学校定向在我省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招生,必须有定向单位与招生学校签订的协议。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

  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的招生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计较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2、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⑴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⑵ 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⑶ 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⑷ 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⑸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⑹ 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⑺ 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⑻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⑼ 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⑽ 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⑾ 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3、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三、附则

  1、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3、本《细则》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4、请各州(地、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学校和单位。

【特别提示】

  1、录取期间,招生院校特别是三本、专科院校会打电话征询考生意见,考生必须保证电话畅通(报名信息库中所留的号码),关机、不接听都有可能导致院校退档。

  2、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含“服从”志愿)投档后,考生又要求放弃录取机会让阅档院校退档的,将取消此类考生在同批次其它院校投档的资格,考生应审慎填报志愿。

  3、被第一批、第二批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省招办负责邮寄到高校的招生办公室,考生到校报到后,到大学招办落实确认。录取后未去报到的考生的档案,由考生本人负责与高校联系退档事宜。

  本科第三批、省内预科、专科(含对口高职)及艺术类考生的档案,由考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到考区招办领取后自带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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