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育考试院:
2010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应积极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高校招生改革顺利进行,确保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现就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机制,积极营造阳光透明的招生环境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规定,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工作。要建立完善源头防范机制,进一步促进集体决策、阳光公示、审核会签、程序规范、制度执行、工作督查、问责追究等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落实;要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招生、监察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正确履职,进一步架构政府、高校、社会信息沟通与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监督;要建立完善过程督察机制,进一步落实考生信息保密、考试安全、章程执行、录取审核等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管理;要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做好考生诚信教育和招生工作人员职责教育,明确纪律和履职要求,增强公信力、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查找薄弱环节及问题易发部位,制定快速、妥善处置突出事件的应急预案。监察部门应配合招生部门落实有关工作的监管和督查。
二、落实督查,积极推进阳光招生责任制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到招生工作各环节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主管领导对招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全责,抓好干部管理与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安全、公正、健康、有序地进行,确保考生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招生部门应正确行使职权,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考试安全、录取规范、结果公平;监察部门应坚持“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原则,积极协调、主动配合招生部门制定招生管理与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招生政策研究、录取方案确定、操作程序规范、考试过程安全、录取结果公正等重要方面和重要环节的监察工作力度,严把阳光公示关、考风考纪关、录取审核关,严肃查处招生违规行为。
对不履行管理职能或因监管不力而发生的招生违规问题,需分清责任,予以追究;对涉及考生权益、社会影响大的重大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部门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监察部门的失察责任。相关问题的查处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认真履职,进一步提高招生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招生监察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加强对阳光招生“六公开”执行情况的督查,防止舞弊行为发生。
应重点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和执行的监察。招生章程必须内容真实、准确,表述清晰、规范,一经核准公布,不得擅自更改有关内容和已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得随意调整有关既定程序,如有违反,必须追究相应责任。
应重点加强对信息公开和招生宣传的监察。抓好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畅通信息公开渠道,细化报名、考试、录取阶段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起止时间、公示地点、具体方式及举报渠道等要求,做实各层面、各环节的公示工作,确保所有考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自觉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宣传和咨询回复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如实表述招生政策,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表述,不得对考生及其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承诺。
应重点加强对考试工作和信息安全的监察。加强命题、制卷、运输、保管、评卷、核分、登分等环节的管理,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加强考试考务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严防考场舞弊行为;加强涉考人员的安全保密纪律教育,保障考试安全有效。建立健全考生成绩、体检、志愿、政策加分等原始信息储存光盘和软件的封存以及启用制度,落实密级保管措施,确保考生信息安全。考生信息一旦生成入盘,不得变更、不得泄露。
应重点加强对招生录取的监察。认真开展考生信息资源、投退档情况、录取操作环节、调剂计划使用等相关工作的现场监察,建立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审核程序,严格执行招生部门依章程提出拟录取名单、监察部门审核环节、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制度,凡未经三方签署意见的,不得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应重点加强对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的监察。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依法进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等类型的高校,要切实做到“计划公开、名额公布、推荐张榜、名单公示、审核严格、录取公平”,凡设有考生推荐加分政策的高校,应做好政策制订和执行的公开透明和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工作;凡组织相关科目测试工作的,应建立和完善集体决策、多方监督的工作机制;凡录取确有专长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凡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招生资格,违纪行为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的取消学籍;凡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或者帮助考生舞弊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应重点加强对考生资格认定的监察。各级监察部门应主动协助学校、招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及相关信息采集、确认等环节的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认定工作,认真做好录取后的资格复核工作。凡发现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系伪造、做假,弄虚作假骗取报名和录取资格的,或者发现有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应重点加强对招生信访查复工作的监察。要建立和完善由信访部门、招生部门、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的招生信访工作机制,落实和公布本单位招生接待地点、接待时间以及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依法规范受理群众信访。录取期间,各高校招生咨询和监督电话必须保证全程开通。对本单位无法单独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协调处理。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举报必须认真查处,追究责任;对涉及考生权益的反映必须查明纠错,确保维权;真正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
应重点加强对招生收费工作的监察。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四、严肃纪律,切实维护招生秩序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要抓好招生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选派思想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办事公道的同志组成招生工作队伍,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未经培训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回避制度;要抓好规范招生和严肃纪律的工作,严肃查处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的各类违规行为。凡考生违规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问题严重的,取消资格或学籍;凡工作人员违规的,追究相应责任直至开除公职;对参与违规招生的学校,取消相关项目招生或推荐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招生单位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即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不准利用招生考试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接受考生(亲属)的请托并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直接或变相收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赠、资助等费用;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非通用语种、艺体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在录取现场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超计划招生或以学历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凡出现上述违规情况的,必须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单位在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开始直到该项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应保持招生监督、咨询、信访的正常工作状态,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来访接待、电话接听和咨询答复等工作。
市高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将通过组织现场巡视、专项检查、电话督查、统计投诉率等方式,对各单位的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于招生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截止8月20日前),将本单位招生监察工作的总结材料报市教卫纪工委、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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