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点提示
(一)报名条件
1.户籍在重庆市所辖县、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3.普通高等学校作出延长学籍决定至2016年应届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同时具有延长学籍证明的,可以参照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
4.就读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司法部公告中明确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5.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正在申请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的,可以报名,但资格申请时必须提交认证报告。
6. 在重庆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在重庆市报名。除按照司法部公告对报名时具有的材料另有规定外,其他要求与内地(大陆)报名人员相同。
7.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相关通知规定和要求办理。
(二)放宽政策
1.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报名人员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本人户籍信息,填报的户籍代码信息应与户籍所在地一致。
2.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以申请授予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学历为本科以上的人员,须对“是否选择放宽地方政策”选项作出选择。选择享受放宽地方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以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以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选择放弃放宽地方政策、考试成绩仅达到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得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4.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包括旧专业劳教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包括旧专业劳动改造学)、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
(三)有效毕业证书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学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颁发的毕业证书。
(四)已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规定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方可报名。
2.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其学历统一选择“本科”。
3.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的人员,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
(五)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规定
1.“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2.“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6年应届毕业。
3.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应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请务必妥善保存,在考试成绩合格后资格申请时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